为贯彻落实省卫计委、省扶贫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等三个健康脱贫配套文件的通知》(皖卫财[2016]22号)和《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含政[2016]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
全县各定点医疗机构。
二、享受对象
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服务流程
县域内各医疗机构在为贫困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根据患者提供的《贫困人口医疗服务证》、身份证等证件,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签订《含山县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承诺书》(附件一),同时双方签订《含山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患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结算协议》(附件二),不需交纳住院押金即可入院治疗,病人需将《贫困人口医疗服务证》、身份证或户口本交医疗机构保管;医院在患者出院时出具发票和总费用清单,由患者或家属到医疗机构出院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实行“零支付入院,一站式结算出院”方式,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顺序,结算相关费用,交纳自付费用。医疗机构定期向医保经办机构和相关部门进行结算。
四、规范诊疗行为
各医疗机构要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同时加强贫困住院病人转诊管理工作,正确引导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县域内就医,危重、疑难病患者及时转诊上级医疗机构,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合理就医模式。
五、处罚措施
对出院贫困患者不据实结算或恶意逃费的贫困人口,建立贫困人口就诊不良记录,并在医保系统中进行标识,取消个人综合医保政策优惠,直至相关费用结清后恢复。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含山县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承诺书
(样本)
为更好地在住院期间获得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方便住院治疗,增强个人诚信,根据《含山县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管理办法》规定,本人作如下承诺:
一、本人在入院时提供的《贫困人口医疗服务证》、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真实可靠,且与本人相关信息一致,无冒名顶替情况。
二、本人在住院期间,积极配合医生做好疾病的诊断及治疗,不干扰医生的诊疗行为。
三、出院时会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结报相关费用并交纳自付费用,如未及时结报,本人愿意按照规定取消个人医保政策优惠。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含山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患者住院
“先诊疗、后付费”结算协议
甲方(患者姓名): 住址:
乙方(医院): 。
为减轻甲方在住院期间缴纳住院押金的负担和更好地享受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住院治疗时,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住院押金。但甲方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须向乙方提供其《健康脱贫医疗服务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无身份证提供户主身份证)等作抵押。
二、甲方住院期间,乙方须定期向甲方提供费用清单,以备甲方查询;如需使用自费药品(材料)需提前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三、乙方须在甲方出院前1—2天内向甲方或甲方的家属告知其住院期间的大体花费和个人应承担的大致数额,以备甲方筹措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甲方出院时应据实向乙方一次性交清住院期间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否则乙方暂扣押甲方或其家属提供的相关证件以作抵押。
五、甲方承担的医疗费用未结清或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将不再享受健康脱贫综合医保政策,同时医院也可根据协议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